海船員〔2012〕700 號
各直屬海事局,海船船員教育培訓機構、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中國海事服務中心:
為全面履行經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規范海船船員評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大綱》(以下簡稱《12適任考試大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考試大綱》(以下簡稱《12合格證考試大綱》),我局組織修訂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評估規范》(以下簡稱《12適任評估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評估規范》(以下簡稱《12合格證評估規范》),現予印發,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舊版適任評估規范的過渡期截止日為2013年6月30日,在過渡期內,各船員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關于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準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本機構的條件,對在校學生選擇《12適任考試大綱》或舊版適任考試大綱進行適任培訓和申請考試;各海事機構依據申請開展相應的適任評估工作,但按照舊版適任評估規范申請初次評估的截止日期為2013年2月1日,補評估的截止日期為2013年6月30日。
考慮按舊合格證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參加合格證培訓船員的補評估需要,新舊版合格證評估規范的過渡期截止日為2012年12月31日。
二、對在2012年9月1日后參加培訓的海船管理級船員(船長、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各級海事機構要嚴格按照《12適任評估規范》的要求開展適任評估工作。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各級海事機構要全面嚴格按照《12適任評估規范》開展適任評估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各級海事機構要全面、嚴格按照《12合格證評估規范》開展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評估工作。
四、《12適任評估規范》和《12合格證評估規范》由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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