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員〔2019〕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5 號),我局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9年 9月 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船員培訓管理,提高船員培訓質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培訓規則》),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按《培訓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提交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 開展船員培訓申請 ” 中應將申請人的總體情況、具體申請的培訓項目(見附錄 1)及規模、滿足許可條件的總體情況予以說明,并填寫船員培訓業務申請表(見附錄 2)。
(二) “培訓場地、設施設備的情況 ” 應通過填寫船員培訓項目場地、設施設備配置情況表(見附錄 3)說明基本配置情況,對所申請船員培訓項目及規模符合船員培訓項目場地、設施設備配置標準(見附錄 4)的情況進行說明,并提供足以證明符合標準的相關材料,如視頻、照片等;使用模擬器開展船員培訓的,培訓機構還應提供模擬器符合相應模擬器性能標準的說明,以及為確保其與培訓目標相適應所進行充分測試后的測試報告。
(三)“教學人員的情況”“管理人員的情況”應通過填寫船員培訓項目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配置情況表(見附錄 5),說明所配置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同時需說明教學人員情況是否符合教學人員配備標準(見附錄 6)以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說明管理人員情況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相關規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證明滿足標準的相關材料,包括教學人員、管理人員身份證件、教師證、船員服務簿、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等相關復印件。使用模擬器教學的人員還應提供符合《培訓規則》第三十三條以及本辦法相關要求的證明。
教學人員的 80%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考試系指每個培訓項目。
(四)“ 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應提供配備清單,詳細說明配備法規、技術資料的名稱及數量,并對是否滿足開展所申請的培訓項目及規模的教學需要進行說明。(五)“ 符合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的證明材料” 包括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的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按照《培訓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委托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進行核查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報告(見附錄 7)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予以批準發給的《船員培訓許可證》,樣式見附錄 8。
第四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應按照下列要求辦理變更手續。
(一)申請增加培訓項目,包括增加培訓項目和增加原有培訓項目的規模以及增加培訓的地點,應當按照新申請船員培訓許可的流程辦理。
(二)申請變更《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的除(一)項外的其他事項的,應當說明變更理由并附送相關證明材料。變更《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培訓許可證有效期保持不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開展《船員培訓許可證》中期核查,可組織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核查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報告。中期核查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中期核查可結合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一并進行。第六條 培訓機構配置的場地、設施設備的功能或性能應滿足相應船員培訓的要求,除本辦法附錄 4 中所標示的場地、設施設備可以租用外,其他場地、設施設備應當自有。對租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培訓機構應提供出租方確保至3 年內保證承租方能夠持續開展培訓的證明材料,并提供所租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等能夠適合用于培訓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項目許可有效期內,其培訓場所、關鍵場地、關鍵設施設備或經確認的教學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后,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變化后的情況是否滿足開展培訓的要求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應對變更的情況予以確認;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使用模擬器開展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當具有相應模擬器的實際操作經驗,經過使用相應模擬器教學的培訓,并協助承擔相應模擬器實際操作培訓不少于 40 個學時。
第九條 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每天不得超過 8 學時,每學時不少于 40 分鐘;如理論培訓進行合班授課的,不得超過個基本班規模。
第十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課程確認,應當按照培訓項目分別向管轄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培訓項目相關的總體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二)培訓計劃;
(三)教學大綱和詳細的教學方案;
(四)由不低于該培訓課程教學人員標準的人員對擬開展培訓課程出具論證報告(格式見附錄 9,僅適用于海船船員培訓項目);
(五)采用模擬器培訓的,還應提交模擬器訓練方案滿足模擬器訓練標準要求的測試報告;
(六)培訓機構認為與培訓課程確認相關的其他說明材料。
培訓課程確認,培訓機構可以在申請相應培訓項目許可時一并提出。
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培訓課程的確認,主要核實培訓課程安排對實施培訓大綱的覆蓋性、符合性和可行性:
(一)采用的培訓教材和培訓內容是否滿足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二)培訓內容的理論和實操學時安排是否合理,并符合培訓大綱的相應要求;
(三)教學人員的數量是否滿足培訓規模的需要和教學能力是否勝任既定的培訓目標;
(四)采用模擬器培訓的,模擬器訓練方案是否滿足相應的訓練要求,達到相應的訓練目標;
(五)培訓采用的培訓方式和資源保障是否科學、有效,完成課程后是否能達到規定的適任標準。
對經過確認的培訓課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留存副本,并可以根據培訓機構的需要出具相應的船員培訓課程確認證明(格式見附錄 10)。
第十二條 培訓課程經確認后,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確認的課程開展培訓。
船員培訓大綱發生變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對培訓課程進行調整,并經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確認。
經確認的培訓課程發生重大變化的,培訓機構應及時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課程變動情況,并經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確認。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告知船員參加培訓相關要求時,應當書面告知,并在船員書面確認后歸入船員培訓檔案。
第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備案的培訓計劃后,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確認:
(一)培訓規模不得超過培訓許可證記載的規模以及經課程確認的規模;
(二)培訓計劃和日程安排不低于培訓大綱和經課程確認的培訓內容和學時要求;
(三)實施培訓的教學人員符合相關要求;
(四)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滿足培訓開展的需要。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備案的學員名冊后,應當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事局規定的有關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要求進行確認。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結束后,學員申請參加
考試前將學員出勤情況和出具培訓證明(格式見附錄 11)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學員申請海船船員航區擴大、噸位或者功率提高崗位適任培訓的,應完成相應的補差培訓。
第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 “一機構一檔案 ”的原則建立轄區培訓機構檔案,并將對船員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質量體系審核、中期核查、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確認、開班計劃等歸入培訓機構檔案。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培訓機構監督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并在 5 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錄入船員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每年按照培訓項目對外公布培訓機構的學員初次考試及格率、年度最終及格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2010 年 1 月 29 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印發的《關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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